山东理工大学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6-13浏览次数:333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山东理工大学2018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依法治招和公正合理地选拔新生,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招生代码:10433

第九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第十条  办学特点:山东理工大学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理工科大学。学校设有机械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其中农业工程学科首批入选山东省重点建设的“一流学科”。专业学位包含了16个工程硕士招生领域,5个农业推广硕士招生领域,拥有工商管理硕士(MBA)、金融硕士(MF)专业学位授予权;有70个本科招生专业。学科专业涵盖了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已逐步形成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2786400  278710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在线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山东理工大学2018年实行按专业招生,分类培养。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按照专业级差的办法安排专业,志愿间专业级差为2分。数学类、物理类、外国语类专业在分专业录取时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数学类和物理类专业为数学,外国语类专业为英语)。对于平行分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等因素。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后,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山东省内美术类、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计算公式:综合分(美术类)=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综合分(体育类)=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湖南省艺术类专业采用湖南省统一的排序规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中爱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爱合作办学)两个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在线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我校是山东省学分制改革首批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如果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http://www.sdut.edu.cn/

招生在线主页:http://zszx.sdut.edu.cn/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传真:0533-2780673  邮编:255049

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

E-mail:zsb@sdut.edu.cn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